青海民族大学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与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车引发的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青海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二条 电动车管理坚持校、院双重责任制,坚持“教管结合、分工协作,全员参与、安全骑行,统一停放、规范充电”的原则,统筹推进校园电动车综合整治,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凡在学校内涉及电动车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倡导师生使用安全环保的人力自行车。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校内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规定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得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第六条 按照“使用人申请、归属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的程序,由各单位、各学院师生提出使用申请,各单位按照“非必要不使用”原则进行审核把关,最后由保卫处审批并发放通行证,凭通行证在校区通行,通行证一年一审。未经审批同意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使用。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七条 校内电动车须遵守《青海民族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要求,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限行要求安全文明行驶,并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一)严禁载人(不含 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手骑行、并排骑行、逆向骑行、手持物品或操作电子产品时骑行、戴耳机骑行、相互追逐、拖带车辆;
(二)严禁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
(三)出入校门时减速慢行,严格遵守校内限速规定;
(四)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严禁其他妨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八条 学校在各校区划定电动车停放点,电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并摆放整齐。不在指定区域停放的,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查扣等处理。
第九条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含地下车库),不得堵塞和影响疏散通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由电动车拥有者对电动车的安全负完全责任。要加强电动车安全性能的自查,确保电
动车科学、规范使用和停放,不出现安全问题,不给自身和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各学院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车负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师生使用电动车情况的审核、登记、教育、管理。保卫处对校内电动车负有监管职责,加强对个人骑行、停放、充电情况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遵守规定的电动车辆及存在管理漏洞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下列危险行为:
(一)严禁私接电源、飞线充电,严禁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二)严禁非法改装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机和蓄电池。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和管理,制止可疑电动车进出校园和违规电动车在校内行驶,限制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出入。
第十四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电动车辆将取消校园内行驶权限;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学生报送至学生工作处,教职工报送至人事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